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二审稿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加强监督,增加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包括: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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