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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检验政府信息公开的惟一标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06-05

汶川大地震某种程度上是检验5月1日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个虽则惨痛然而透明的机会,开放中外媒体报道、政府掌握的全盘信息及时公开,使灾区的情况和救灾的过程及时展现在全世界人民面前,增强了政府凝聚力,凝聚了全社会的力量与爱心,并使中国政府的国内威望和中国的国际形象达到空前的程度。

但如果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仅仅局限于上面的工具性理解,则很难让人对它的前景表示乐观。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站在民主政治、政府权力由民众授予的层面上理解并付诸实践,才能真正达成共识、扫清障碍。在任何社会,政府掌握的信息在社会总信息的85%以上,传统体制下,政府信息不公开是常态。人民对政府掌握的信息没有充分的知情权,更不用说平时的政府暗箱操作极大地损害了公民权利和权益、给了腐败相当大的操作空间,也使政府的合法性屡屡遭遇危机。

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亦是社会公众和政府双赢之举,于是我们有了酝酿多年并终于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常态,是原则,保密则是例外。6月1日,《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也趁热打铁公布实施。

《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细化和深化,将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供应、政府人事、立法草案等重大事项明确为必须公开的内容,如果切实履行,对于中国官场人事任免中的潜规则,对于长期为社会诟病的立法过程中“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以及少数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正常渗透,都有可能形成强有力的制约。《规定》要求,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如果该机关对公众的申请给予拒绝,必须说明理由或法律依据。这相当于给了公民一个程序性武器,为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落实立下一个重要支点。

但不要对《规定》的落实格外乐观。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法律若没有具体的实践,则形同虚设。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如何,一方面有赖于政府主动依法行事,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用实践去促进法律和公民权利的落实。它注定不是一帆风顺,任何观念和既得利益都有一个巨大的惯性,尤其当政府信息公开牵涉到一些人的不法利益的时候,阻力将可能非常大。比如在不少城乡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就拒不公开相关决策信息,甚至连政府决策的基本文件依据都拒不公开,使民众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地。同时,对于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做法,惩罚措施能否及时到位,也是信息公开能否落实的重要条件。

此外,对于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和公民间的博弈,有没有一个完全中立的机构―――比如超越政府权力的法院居中裁判,亦是法律实践中无法绕过的“生命线”。

不管怎样,毕竟迈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一步。未来实践至少有了一个法律上共同认可的准绳和依据,只有不断、不懈地实践,才能不断地促进博弈和制度、法律的进步,积跬步以至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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