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约》,从业机构应当仅限于针对自身依法可开展的业务进行营销和宣传活动,并确保所营销和宣传的内容与依法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内容相符。此外,从业机构应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避免使用“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用语或近义词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得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或误导表述,不得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产品及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公约》提出,从业机构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时,应将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全面、公开披露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示相关风险。从业机构不得以任何宣传和营销活动的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举债,致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