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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大数据杀熟” 平台应自证清白
来源: 中国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大数据杀熟”让很多人在不知不觉中被“割了韭菜”,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近期,多部法律规范对违规使用“大数据杀熟”重拳出击。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大数据杀熟”仍然存在着判定难的问题。从目前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大数据杀熟”的明确界定和表现形式及交易相对方的相关权益还存在模糊之处。

大数据变成“双刃剑”,一面被用于造福社会,但也很容易被用来“杀熟”。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电子商务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均予以明确禁止。这表明,我国对于“大数据杀熟”已形成共识,法治之网编织得越来越密。

从2019年立法禁止“大数据杀熟”以来,多家互联网平台被质疑存在“大数据杀熟”。但是一些互联网平台涉嫌“大数据杀熟”并没有受到处罚,原因之一是大数据、价格信息与算法都掌握在平台手里,消费者面临取证难,执法者也面临认定难。这些均会影响此类案件的受理和办理,一定程度上造成禁止“大数据杀熟”停留在文本上。

笔者认为,要想让禁止“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利剑出鞘,发挥惩治力、威慑力,还需多方合力。比方说,以严格监管倒逼线上平台公开促销措施、价格信息以及算法规则。由于这些规则信息关乎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平台理应公开;如果平台没有公开,以监管倒逼其公开。当这些信息公开,平台或许不敢再“大数据杀熟”,消费者也能参考这些信息来判断并举证。

在消费者举证难情况下,能否让互联网平台“自证清白”值得考虑。“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的举证规则。由于消费者难以收集处于互联网平台控制下的“大数据杀熟”证据,这就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就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目前也有部分特殊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大数据杀熟”侵权明确为举证责任倒置。

在消费者难以取证维权的语境下,消协组织应该多替消费者打维权官司。因为消协更有专业能力,法律也赋予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执法部门认定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第十七条已经明确了部分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大数据杀熟”的具体特点,制定更为完善的认定标准和监管机制,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相关法律规定尽快落地。总之,针对“大数据杀熟”这种违规侵权行为,必须清除掉维权、执法路上的障碍。(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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