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新兴领域立法再有重大突破——《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这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了。
智能网联汽车可上高速路测试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智能决策等功能,最终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不配备驾驶人。同时,授权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
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将有专属号牌
根据现行交通法规,汽车驾驶者必须是自然人,这让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困难重重。对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车辆驾驶证的驾驶人,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不配备驾驶人。
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鉴于国家目前尚无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专门号牌,对经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放的是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地方专属号牌,该专属号牌应具有一定辨识度,易于公众识别、方便执法监督。
为了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方面先行先试,《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部门应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符合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允许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上牌。在相关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因采用新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实行准入条件豁免制度。
须购买五百万以上第三者责任险
智能网联汽车,特别是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罚?《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专门规定: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时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1+1+N”的立法模式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有赖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和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政府一方面应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应统筹建设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云控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和交通监管、决策和控制,保障交通安全。
本次立法采取“1+1+N”模式,即“1部特区法规+1部政府规章+N部规范性文件”的模式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进行全链条立法。在此基础上,政府规章细化特区法规各项内容,包括各部门监管职责及相关管理机制等。规范性文件由各相关部门配合法规、规章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完善,以保持相关规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目前,深圳已在9个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记者 李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