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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直播带货有规矩了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2

        网络直播带货,今后不仅要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还应展示售后服务信息,并提供直播回看功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一直持续至11月2日。

  个人网售商品应公示声明、地址和联系方式

  网上购物,在哪儿能查到商家信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

  个人网售商品,该公示哪些信息呢?征求意见稿提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分别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地址、联系方式。公示的自我声明可以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从事便民劳务活动或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虽打开了新经济大门,但也逐渐成为滋生乱象的温床。统计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12315平台共接收“直播”相关投诉举报2.19万件,同比增长479.60%,仅“直播带货”的诉求就占比近六成。其中,产品质量疏于把关、使用“极限词”等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售后退换货难以保障等问题在直播平台较为突出。

  为此,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续费前5日要主动提醒

  明明只是想要网购一张机票,却在不经意间,被默认勾选了保险、接送机一类的搭售服务。如今,让人深恶痛绝的恶意搭售有了“克星”。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同样“被默认”的还有自动续费。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个月的服务,但第二个月,在没有任何提醒的情况下,就被自动续费。当用户想要取消自动续费时,却遭遇了重重困难,有时甚至找不到任何取消订购的提示。自动续费,扣钱没商量,让不少消费者苦不堪言。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另外,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及其他商业性信息。即使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也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消费者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并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不得“刷单”“删差评”“虚构现货”

  多年来网售常见的“刷单”“删差评”“虚构现货”等行为,都将被明令禁止。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比如,不得虚构交易;不得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不得有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

  在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抽查检查结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除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上述信息中的涉企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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